问题 |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的规定如下: 1、自然资源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九十日内将没收财产清单移交财政局或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管理和处置。 2、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处置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