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释义 |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如下: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1)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申请调解。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拒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本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起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相关法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以后有什么影响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都可以补贴三年; 2、就业困难人员如不进企业就业,自行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后,可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财政给予报销其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合计可补贴三年; 3、创业资助: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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