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困难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作为必要条件); (2)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8年第一季度,有亏损或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部分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 (3)企业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未裁员,并承诺年内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5)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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