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农村自建房如离婚有对方的份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婚前自建住房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内双方共同对该房产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基于该行为所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房屋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8年双方一起对一方的婚前房产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该房屋仍归一方所有。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3、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人身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可以认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个人生活物品。 E、其它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 4、婚姻法18条所称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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