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1、登记结婚后,在产权证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2、结婚以后另一方也帮忙还贷了,那共同还贷的这一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就属于共同财产。以后出现了离婚的情况,需要分割房产。3、若结婚之后未在产权证上加名,且另一方未帮忙还贷,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