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衔分为几等几级 |
释义 | 人民警察警衔分五等共十三级 1、第一等 警员:二级、一级 2、第二等 警司:三级、二级、一级 3、第三等 警督:三级、二级、一级 4、第四等 警监:三级、二级、一级 5、第五等 副总警监、总警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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