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企是否具有法人独资或股东?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特点以及成立条件。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掌握资本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其出资主体单一,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资产转让需依法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法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包括简单易建、灵活自由、投资者对债务负无限责任、规模有限、存在缺乏可靠性。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国有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并非由单个法人或股东所有,而是由国家掌握其资本所有权或控制权。这种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一、成立法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法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投资者有限的个人财产、投资者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家也可以变相的将国有企业看成为独资企业,因为在国有企业当中任何的重大经营方向都是国家政府部门说了算的,有股东的这些企业都是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国家对国企给予的政策也特别的优惠。 结语 国有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并非由单个法人或股东所有,而是由国家掌握其资本所有权或控制权。国有独资公司是其中一种形式,其出资主体单一,一般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资产转让需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相比而言,法人独资企业则更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但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国有企业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家对国企给予的政策也特别的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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