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
释义 | 中国专利局在进行专利审批的过程中,经常作出不受理、视为撤回、驳回等决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的,可以就属于专利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行政复议受理后多长时间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符合复议条件,并且有权进行处理的,应该在30天内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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