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集并供应血液和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织梦内容管理系统。(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织梦内容管理系统。(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一、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有哪些呢? 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垂直传播。 1、血液传播:与艾滋病病人共用注射器,使用未经正规消毒的有创检查工具或手术器械,在非正规的机构进行献血、文身等,可因血液或黏膜接触到艾滋病病毒而引起感染;或是输注了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而引起感染。 2、性传播:性交时男性艾滋病病人的精液、女性艾滋病病人的阴道分泌物可在性交时通过阴道黏膜、阴茎黏膜、直肠黏膜等传播给性伴侣。男性同性恋在肛交时由于直肠黏膜的出血增加了被感染的风险。 3.母婴垂直传播:患艾滋病的母亲如果没有经过规范的治疗,胎儿可能会出现宫内感染,或在分娩时可因母亲阴道分泌物而被传染。 通常在没有出血伤口的情况下,与艾滋病人握手、拥抱、共同用餐、普通亲吻等正常生活接触是不会被传染的。若是与艾滋病人一起生活,建议牙刷、剃须刀等可能接触血液的私人用品不要共用。 如与艾滋病病人进行了高危接触,应及时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在排除艾滋病病毒感染前,应避免性交、献血等高危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医疗事故案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五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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