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与人才引进合同纠纷一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一、申请人与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2011年6月30日,申请人与签订了《人才引进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资、福利、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从合同签订的形式、约定的内容均符合《合同法》中技术服务类合同的规定范围,并且双方除此合同之外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人才引进合同》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受案的依据是错误的。二、申请人与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诉讼管辖地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第六条规定:“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意识自制”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使贵委认定依据该合同可以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应当尊重双方自愿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依合同驳回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驳回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