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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释义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录》(以下简称《⽬录》)内货物、服务、⼯程项⽬(品⽬)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于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式执⾏。限额标准以下(⼩于60万元)的,通过协议供货、电⼦卖场、定点采购等⽅式采购;以上⽅式⽆法满⾜需求的,可通过⽹上竞价等简易⽅式采购。各市(地)、县(市)《⽬录》内货物、服务、⼯程项⽬(品⽬)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原则上各项⽬(品⽬)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录》外货物、服务、⼯程项⽬(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于等于60万元)的,实⾏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于60万元)的,由采购⼈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卖场、定点采购、⽹上竞价等⽅式采购;市(地)、县(市)级《⽬录》外货物、服务项⽬(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于等于30万元,⼯程项⽬(品⽬)应⼤于等于6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品⽬)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于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于等于200
    万元。全省⼤于等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程项⽬(品⽬),采取竞争性磋商等⾮招标⽅式实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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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