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在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女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但是实际履行中,男方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之诉。值得注意的是,在探望权利方面,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