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释义 |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目的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从中获取利益。该罪行侵犯了被害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妇女包括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无论是中国国籍还是外国国籍或无国籍。 法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是为了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本罪侵犯的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中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拓展延伸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要素及刑罚措施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强迫、欺骗、绑架等手段将妇女或儿童从原居住地转移、贩卖、收买或交易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要素包括:主观要素即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客观要素即实施拐卖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及客体要素即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对于犯罪行为成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措施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等。法律的制裁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该罪涉及强迫、欺骗、绑架等手段,将妇女或儿童从原居住地转移、贩卖、收买或交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和手段,以及被拐卖的妇女或儿童。对于成立该罪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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