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品生产许食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必须有明确的住所并与企业安全承诺书上承诺的住所一致); 四、平面图: (一)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三)设备布局图(可在车间布局平面图中标示)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资格和能力证明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房屋、土地产权证明; (二)租房、租地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土地产权证明; (三)环保证明(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达标鉴定报告等) (四)取水证明(抽取地下水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 (五)食品安全承诺书 注:新设立企业和迁址、改扩建企业须提供。其他换证企业不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