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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约定不能免除合理注意义务
释义
    目前,越来越多的出版者遵循法律的强制性或任意性规定,自觉与作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甚至在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也主动与作者协商签订合同。一些出版者尽管没有与作者订立合同,但也往往以征稿简则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作者发出要约邀请,作者以投递稿件的形式向出版者发出要约,出版者以稿件采用通知书的形式向作者做出承诺,至此完成整个缔约过程。如此缔约也能达到与签订合同相同的效果,在出版者与作者之间形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版者乐意与作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说明出版者愈来愈注意通过订约的形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好现象,但也存在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出版者重合同约定轻合理注意义务。有的出版者十分重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为了避免因作品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而负侵权责任,就在合同中约定:作者保证对其所提供的作品拥有真实、完整的著作权,若侵犯他人著作权,作者独自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出版者在其征稿简则中专条列出文责自负的内容。所谓文责自负,一是指由作者对作品的内容负责,二是指由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负责。这些出版者认为,合同中有了著作权无瑕疵担保条款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即使涉讼,也不会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将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置于脑后。殊不知,合同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它的相对性。合同约定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则不生任何效力,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约定对抗第三人。因此,出版物一旦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仅以作者提供的著作权无瑕疵担保予以抗辩会无济于事,并会因未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与作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而易见,合同约定是不能免除出版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尽管著作权无瑕疵担保条款不能成为出版者的免责事由,但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加入此类条款还是很有用处的。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出版者向著作权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作者追偿,要求作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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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