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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团建员工出钱AA合理吗
释义
    公司团建的费用负担要根据公司的企业文化进行判断,一方面,在团建的时候会需要很多的费用,所以这样AA也是公平的;另一方面,既然是公司开展团建,员工们的团结最有利于的就是公司,所以这类团建活动也最应该由公司出费用。
    一、被公司辞退影响以后找工作吗
    公司开除后,对以后找工作其实没有什么影响。被一个公司开除,并不会留在档案里面,只有自己去面试的时候不说,没有任何人会知道。但是有时候的开除,也是要看个人原因。若是自己的行为上有过失,不得不让公司开除,那么这样的人肯定是人品出现问题,去哪里上班都是会因为自己的人品而受到影响。一、被开除的员工,不一定是自己的错
    被开除的员工,不一定是自己的错。有时候一个公司,如果觉得员工太多,需要付出的成本变得越来越高的时候,这个时候,就会想着如何辞退部分的员工。但这些员工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感觉很不公平,但是有不得不去接受。
    二、被开除的后果,不会备案
    被开除的后果,不会备案。被开除,并不是犯罪,不会点点滴滴都记录在案。所以,对于这样的后果,完全不用担心自己开除被其它公司知道。但是被开除的的原因,自己是需要清楚。如果是属于个人原因而导致的开除,就一定要调整好工作态度。
    三、不要因为被开除,而影响自己再次就业
    不要因为被开除,而影响自己再次就业。无论是什么原因所导致自己开除的,都不要过分的去计较。开除本身就不是一件好事,若是自己计较,那么找什么工作自己都是不会满意。唯独能够做的,就是正视开除的后果。
    如果一家公司恶意的辞退,作为员工是有权利要求赔偿。但是在提出赔偿之前,一定要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劳动者发生很大的错误下,是不能辞退任何一位劳动者。本身作为员工的,全心全意付出自己的劳力,反而被辞退,这样的后果明显的不公平。
    二、外地人能在上海交社保吗
    可以。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只能通过工作单位进行缴纳,也就是经由工作单位集体办理,因为国家有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交的是五险,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能够全面保障社保福利,费用方面也是自己和企业一起承担,企业交的会高于个人。如果出现离职工作空窗期,外地个人是不能在上海自己交社保的,所以不能直接到上海社保局进行社保的缴纳,所以这时候可以找社保代缴公司进行缴纳。
    三、项目股权应该怎样分配
    1、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股权结构的问题。在创业项目刚开始的时候,项目的效益没有充分显现,项目合伙人往往对于股权如何分配,如何动态调整合伙人股权分配比例,以及如何建立合理退出机制等有关股权结构的基本问题不太在意,也许是觉得无所谓,也许是抹不开面子来谈清楚,但总之这样会给公司的发展埋下隐患。
    公司的股权结构本质上是一个如何切蛋糕和合理分配利益的问题,这个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一刀切的做法,只要参与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谈清楚,形成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好。关键是大家协商的时候都明了股权结构安排的游戏规则及其背后的意义和根据,谈得科学和透明。
    2、股权分配原则不能简单地按照出资比例和平均分配办法来进行。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传统公司较为适用。平均分配办法则会导致公司在发展重要关头出现疑难问题时往往会没法达成最终统一意见。对于这种股权分散的公司,投资人也会视为一种禁区。所以一般来说公司是要确定一个持有最大股权的股东,承担起最大的责任。
    3、持股模式大致有三种:直接持有、创始人代持、持股平台。直接持有就是工商登记合伙人各自持有的全部股权。创始人代持就是该部分股权不显名,挂在创始人名下。持股平台就是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创始人做为有限合伙的GP(一般合伙人),被激励对象作为LP(有限合伙人),基于有限合伙的特殊性,GP是法定的绝对控制人。这种方式比较稳定,也是大多数创始企业做股权激励时采用的方式。
    4、为了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对公司员工实行期权激励。但早期的员工往往并不是特别看重股权,而更看重所能拿到的实际工资,过早的发放股权激励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在通常情况下期权池的来源是创始团队成员之间确定好股权比例后,同比例稀释出一个期权池。
    5、股权一定要分批授予。合伙人投入的要素在不同时期的估值是不同的,比如创业初期资金比较紧缺,资金的权重高,后期融资多了不缺钱,权重就下降了。股权一定要按照时间或者项目融资进度分批授予,这样就不会出现合伙人做到一半离职后还能拥有稳定的股权增值,这样对团队其他人的付出是不公平的。
    有关股权结构的各种讨论确定后要第一时间落实到纸面上。创始人签订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伙协议,约定好各自相应的股权比例,未来的分配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问题。要充分利用公司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对于股权结构所涉及的情况尽量做出完善的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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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