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罪名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法最高检将强奸未成年少女的犯罪定为强奸罪,不再区分强奸少女和强奸妇女罪,只在量刑上有区别。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多次强奸、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以及致使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此外,如果强奸后再对妇女进行杀害或伤害,将数罪并罚。这一新规定旨在更严厉打击强奸犯罪,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少女的权益。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将强奸未成年少女的犯罪统一定为强奸罪,不在区分强奸少女和强奸妇女罪,只在量罪情节上有区别。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将强奸未成年少女的犯罪定为强奸罪,不再区分强奸少女和强奸妇女罪,只在量刑上有所区别。根据相关规定,犯本罪者可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具备恶劣情节的,如利用残酷暴力手段、多次强奸等,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多人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予以更严厉的惩罚。这一改变有助于维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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