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于工伤赔偿1983年的工伤是老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但各地纳入的项目各有不同,旧伤复发医疗待遇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均已纳入,五至十级解除合同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一些省市纳入,一些省市没有纳入。一些省市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可以享受。因此,1983年工伤,2000年鉴定为六级的,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要看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二、关于退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1983年老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补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