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旨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要认定该罪,需满足客体要件(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妨害行为,如持有伪造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等)、主体要件(个人可为主体)、主观要件(故意且牟取非法利益)。认定标准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侵犯一种对象即可构成该罪,超限透支可视为恶意透支。 法律分析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怎么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结语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要认定该罪,需满足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妨害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成立本罪。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拒不归还的,应视为恶意透支。若明知无还款能力、肆意挥霍透支、逃避催收、使用透支资金犯罪等情形出现,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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