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管罪立案标准的界定 |
释义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旨是明知伪造信用卡、持有、运输;明知伪造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十张以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犯罪构成包括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一般主体以故意为主,并追求非法利益。 法律分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是: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等。 犯罪构成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法律适用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对信用卡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立案的标准和程序。在我国,信用卡欺诈行为通常包括虚假申请、盗刷、套现、伪造信用卡等行为。立案标准一般包括涉案金额、证据充分性、犯罪主体等方面的考量。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信用卡欺诈的罪名、刑罚和追诉时效等内容。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也对信用卡欺诈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对涉嫌信用卡欺诈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并依法追究犯罪责任。 结语 信用卡欺诈案件的立案标准及法律适用是对信用卡欺诈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重要依据。立案标准主要考虑涉案金额、证据充分性和犯罪主体等因素。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信用卡欺诈的罪名、刑罚和追诉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对涉嫌信用卡欺诈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并依法追究犯罪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