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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子判给女方,但是主贷方是男的女的的不肯过户,不还房贷怎么办?
释义
    离婚时,房贷归登记人所有,另一方可请求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七十八条,双方对房屋所有权争议需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使用权。若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首付款由一方支付且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需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归登记一方,未归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对另一方应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离婚时有房贷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且该房产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房产应当依法判决属于登记人所有,剩余的贷款归登记一方,而另一方可请求登记方进行相应的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拓展延伸
    解决离婚后房屋归属问题及主贷方拒绝过户的法律途径
    解决离婚后房屋归属问题及主贷方拒绝过户的法律途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一位专业的律师,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和法律意见。其次,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另外,如果主贷方拒绝过户并且不还房贷,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或要求法院执行判决。此外,也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寻求还款计划的调整或延期。无论采取哪种途径,重要的是保持冷静,理性解决问题,并遵循法律程序。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涉及房贷的处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且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判决该房产属于登记人所有,剩余贷款归登记方,另一方可请求相应补偿。若对未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归当事人。如果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首付款由一方支付并在银行贷款,离婚时需协商处理。如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同时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偿。解决此类问题可寻求法律援助、调解、诉讼或与债权人协商,但务必冷静理性,并遵循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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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7: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