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外转让通知中的价格高于交易的价格,其他股东可否主张合同无效? |
释义 | 可以,该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若股权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则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要求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于第三人有优先选择权。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风险提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注意保留对外转让通知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搜集转让方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纳税凭证等证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当转让价格相同,但付款方式、期限等因素不一致时,也可主张确认合同无效。 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比实际交易的价格高转让有效吗 无效,该行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若股权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则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要求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于第三人有优先选择权。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股东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转让是否有效? 股权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的,不需要通知股东。如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要通知其他股东,如果没有通知的,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股权,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无论是同意的股东,还是不同意的股东,均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实践中不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并未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转让无效。 怎么去确定股权转让中的价格? 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2、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3、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4、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协商价法”在实务中极其常见。原因在于“协商价法”的相对科学性,因为无论“出资额法”,还是“评估价法”,均反映企业资产的原有和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风险提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一、将股东出资时所确认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价格。二、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三、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四、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五、协商确定的价格另外,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般以约定为主。股权转让没有价格确定的一般标准,即使零价转让法律也不予干涉,仅在纳税环节,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相应的税费。可以考虑的定价方法,如根据公司注册资本金乘以待转让股权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或者根据公司资产评估数额计算对应比例的股权转让金,或者通过预估市值的方式来确定等。此外,如果公司运转良好,具有很好的溢价优势,可以更高的提出股权报价。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