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旅游意外险赔偿之发生行李物品错运、错发事故,需要先查询确定是因旅行社有关人员的疏忽,要先作出书面说明,并经领导或有关分(支)社盖章连同再次托运的原始凭证(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和为投保者购买必需生活用品的原始凭证(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一并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向保险公司索赔。 2、旅游意外险赔偿之行李丢失事故,陪同人员务必将行李托运卡拿到手,并请丢失行李者填写一份证明材料,写明所丢物品及金额;陪同人员还必需写一份情况说明,签字并经当地分(支)社盖章后,一并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赔偿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3、旅游意外险赔偿之行李损坏事故,陪同人员可掌握在人民币100元以内先行替旅游者修理或购买新的包装物,然后将原始发票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 4、旅游意外险赔偿之行李物品被盗事故,陪同人员应首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尽可能拿到证明材料;然后要求旅游者填写一份证明材料,列明所丢物品及金额;陪同人员还须写一份情况说明,签字并经当地分(支)社盖章后,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赔偿金额以人民币4500元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