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且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未予追认时,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当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出于善意并且有偿取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受让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并使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出发,应当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相应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