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有效的政府还债机制 |
释义 | (一)厘清债务性质和偿债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逐笔对存量债务进行甄别,厘清债务结构,按规定划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各级政府将甄别后的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相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同时分类制定明细可行的债务资金偿还年度目标和具体方案。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三)优化存量债务结构。各级政府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结构进行分析,对融资成本高的,可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分年度、分地区置换债券规模由省财政厅在财政部分配我省的置换债券规模的限额内,主要根据各地的财力、风险、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等客观因素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四)妥善处置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债务项目自身运行收入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政府资产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各级政府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偿债资金。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协议约定,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按协议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等有稳定收益项目的债务,通过加强项目经营管理,用项目收益偿还债务,实现收益和负债的平衡;用于其他非收费公路建设的债务,可以使用中央、省、市、县以后年度对地方公路建设投入的资金予以偿还;用于园区建设的债务,通过加强对土地和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增值,以土地出让收入和厂房等资产经营收益偿还债务;用于大学城、职教城和普通高中等教育发展的债务,按现行政策执行,由政府承担贴息和适当还本,学校使用事业收入予以偿还;用于市政建设的债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地区筹集资金予以偿还。 (五)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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