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哪个严重 |
释义 |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哪个严重 寻衅滋事比较严重, 对于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哪个严重?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哪个更严重? 关于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哪个更严重?的法律问题 一、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哪个更严重?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相比前者处罚更重,当然这是从法定最高处罚的角度来分析的,若是从入罪门槛考察,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要低于故意伤害罪。但是不管是哪种类型的罪名,法院在审理时一般都会考虑犯罪行为实施后的损害程度等因素之后才会量刑。 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从法定最高刑考察,故意伤害罪显然比寻衅滋事罪更严重。但从入罪门槛考察,寻衅滋事罪显然又比故意伤害罪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包括什么? 1、在主观故意方面 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心理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2、在客观行为方面 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 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兴奋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3、在客体方面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比较大的,向比较而言,触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比较大,且故意伤害行为实施之后,轻则会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重则会威胁到生命安全,而寻衅滋事罪一般只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故此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重于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属于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最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寻衅姿势,最侵害的是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两者所侵害的法益是不同的,并且两者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都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互相混淆。 相关内容: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多少天 ? 一、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已经逮捕的,逮捕关押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审),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故意伤害罪该如何处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结合上文的内容,相信大家此时也清楚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多少天了吧。在一般情况下最多对嫌疑人拘留14日,不过如果存在流传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情况,则最高可以拘留37日。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下:(一)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一、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二、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三、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案例】犯罪嫌疑人贺某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与邻村潘某结识,并生活在一起。但潘某一亲戚不同意二人婚事,找来受害人李某帮忙撵走贺某。某日贺某夜宿潘某家时,受害人李某便敲门窗、塞纸条进行骚扰。贺某觉得自己被欺负了,遂与其儿子贺乙商量找些人教训一下李某。2013年2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贺某、贺乙伙同郭甲、郭乙、刘某、杜某等十二人,乘坐面包车来到受害人李某家中,由郭甲、郭乙在外负责开车接应,贺某、贺乙、刘某、杜某等八人手持钢管等工具强行闯进受害人李某家,对李某家中洗衣机、摩托车、门、窗、茶几等财物进行疯狂打砸,并导致李某面部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毁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5729元。李某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判决】犯罪嫌疑人贺某等应认定寻衅滋事罪。第一,从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贺某与邻村潘某结识并生活到一起,不想潘某的亲戚不太同意,遂找来李某通过塞纸条、敲玻璃等方式进行骚扰。贺某就认为自己被欺负,为了炫耀自己的实力,耍威风,给李某一个教训,于是纠集10余人到李某家中进行威吓、警告,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只是要被害人李某认错,不再阻拦贺某和潘某同居之事,并不以毁坏李某家中财产和殴打李某人身为目的。第二,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被害人李某的家中虽然不属于公共场所,但是犯罪嫌疑人贺某等在被害人李某的家中进行打砸的行为,容易让人对社会管理秩序产生怀疑,严重破坏了人们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换言之,对于被害人李某的同村村民,也会不自觉的害怕自己生活的家开始变的不安全,因而犯罪嫌疑人贺某的行为实际侵害了人们共同建立的共同生活所应遵守的秩序和内心安宁。第三,从犯罪的起因来看,犯罪嫌疑人贺某因为被害人李某塞纸条、敲玻璃的行为,就觉得自己受欺负了,即纠集多人到李某家中进行打砸,其原因缺乏合理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耍威风、给他人以教训的目的而为之。第四,从侵害对象来看。犯罪嫌疑人贺某因为觉得自己被李某欺负了,其要教训一下李某就纠集多人去李某家中滋事。对于贺某之外的嫌疑人来说,不问青红皂白,对李某家中的财物进行任意打砸,其打砸的行为是没有经过预谋和计划的,而是随性而为,其损害的对象可以认为是不特定的、具有模糊性。基于上述分析不难得出,犯罪嫌疑人贺某等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犯罪的起因、所采用的犯罪手段和造成社会负面效果等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特征。因此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该内容由 林上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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