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对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怎么认定作出以下见解,希望能够帮到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一款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本文旨在讨论第一款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款的认定 随意,即任凭自己的意愿,行为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时间的即时性、事由的有悖常理性、动机的藐视法纪性、地点的不分场合性和公开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随意呢? 一是审查主观动机行为人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出于耍威争霸、取乐发泄、填补空虚、寻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还是出于其它原因 二是是否临时起意在寻衅滋事时,行为人殴打他人,不是因情势的发展,而是由其随心所欲、视心情和脾气决定的,其考虑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时起意、一时性起、动辄打人 三是是否事出有因实践中,纯粹耍流氓式的随意殴打他人已不多见,行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内容,要么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鸡毛蒜皮的小事,要么是基于编造、猜忌或逻辑混乱,不为社会通行观念所接受行为人违背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无道理的缘由,可以认定为无缘无故、没事找事,此时其事出有因的辩解就是不客观的,我们就不能一味地强调其借故中的“故” 情节恶劣一般应包括如下情形:多次殴打他人;殴打多人;殴打他人手段残忍;使用凶器殴打;殴打他人致轻伤;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情节恶劣,还没有明确的尺度 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四个因素来认定情节恶劣 一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动机卑劣程度是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一贯表现如何,动机的卑劣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是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要审查人数、规模情况,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如何处理行为过程中的附随情况等等 三是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最能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间接不良后果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样也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恶劣与否的重要因素 四是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不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