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股权确认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农村股权证是一种出资或身份上的证明。持有股权确权证书的村民享有分红权、民主监督权等。股权证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的确认证书。非上市公司一般为放置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在工商部门的股东名册。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的总和。涵盖身份、财产等多项权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股权关系是公司股东内、外的商事关系。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涉及众多创造统筹、提留、集体收益的使用、承包方案等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空间讨论迅速腾达决定。如果村民入伙从事经营活动,可经村民大会多数决定收益的分配及方式。对村民持所谓“股权证”只是一种出资或身份上的证明。不是《公司法》所称股东。要通过村民会议签署村民合伙协议等明确权利义务,《股权证》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一、村规民约侵害了村民的权益,咱们该如何救济? 在实际征收中,一些地方为了谋求最大化利益,会通过村民会议制定征地补偿的分配方案,而方案却会规避如外嫁女、在校大学生、服役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利益,甚至还会制定给男不给女这样的规定。这样的村规民约对这些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那么,这部分少数派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救济维权呢? 若村里开会制定的内容损害了村民的权益,村民可以通过找政府,或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权。 找政府可能是村民朋友最常用的方式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权利,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村民朋友可以通过找政府来解决你遇到的问题。 但征地拆迁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找政府但得到要么推诿不管,要么让村里协调的结果。村民在这种“打太极”的情况下,可能等了很久都不见处理结果。如果这条路行不通,村民朋友还有通过司法途径这个救济方式维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总而言之,自己的利益还是要靠自己去争取,“胳膊并非拧不过大腿”而是要用对方法,如果村民会议的决定或村规民约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最有效的方式还是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维权。 二、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六大证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从而使验资证明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 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综上,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即公众认知的形式,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出资证明书的颁发、登记机关的登记等等,就此形成了形式证据。取得股东资格还包括实质条件即股东出资,这是股东取得实质资格的基础,如出资凭单、验资证明和实际承受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为等等,就此形成了实质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做为原告要努力寻求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股权存在,一一查找,切实补证,才可能在证据上夺人先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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