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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津贴一般标准是什么
释义
    1、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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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