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相对方有哪些义务 |
释义 |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民法典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民法典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现代民法典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权的要件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要件为: 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 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 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这也是二种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 二、附随义务成立的条件 附随义务成立的条件为: 1、合同以及成立生效; 2、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 4、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的需要而产生。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