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了别人一张盖章的空白收据,会有影响吗? |
释义 | 盗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单位私刻公章或擅自使用公章、业务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时,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有盖章的空白收据给别人,在财务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空白收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依法追究借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除了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单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则除外。此外,如果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单位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四条 【拒绝证明的代替-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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