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或者资源贫乏、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划定禁止狩猎的区域。禁猎期,是指国家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或者皮毛、肉食、药材的成熟季节,分别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兽安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以及破坏森林、草原等的方法。 根据《动物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根据行为性质与具体情况,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或者实行数罪并罚。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从一重罪处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41条第2款以及第346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违反“四禁”而故意进行狩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但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一般认为,故意的内容,以有意违反“四禁”的规定为已足,不以具体认识是属于哪一类野生动物为必要,因此,尽管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弄清自己要猎捕的动物具体属于哪一类,仍属于本罪的故意。至于行为人非法狩猎是为了出卖营利、自食、泄愤报复还是其他个人目的,并不影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