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决定任期未满业主可以撤销委员吗 |
释义 | 业主有权撤换任期未满的委员。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在任期中,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办一个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时间以所在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准。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则是不确定的,在出现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大会情形时召开。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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