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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设立失败如何追偿
释义
    通过发起的方式设立公司时,公司设立失败的,由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返还股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最高股东人数限制,没有最低股东人数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章认可。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首先应有公司名称,同时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原《公司法》要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现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无此要求,只要求有公司住所即可。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情形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设立登记瑕疵及情形作出明文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设立登记瑕疵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设立过程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一般包括股东瑕疵、出资瑕疵、章程瑕疵三种情形。
    股东瑕疵主要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股东为法律禁止担任股东的人员等情形。
    出资瑕疵又可细分为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目前来说,我国允许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像特许经营权、劳务、姓名权等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股东通过货币以外方式进行出资的,出资评估需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否则就容易出现出资不实等情形。
    章程瑕疵则有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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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