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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院项目部印章效力认定
释义
    一、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二、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不具备同等效力。
    1、因为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工程项目部是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对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前者大于后者。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
    三、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效力分以下不同情况而定。
    1、如果项目部签订合同是得到了企业的授权的,那项目部签订合同的行为自然有效,其责任由企业承担。2、如果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没有企业授权,但合同签订以后,企业法人予以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法务经理、风险控制中心主管、非诉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
    第三条 各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
    第四条 用印人所在分行、组别和法务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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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