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
释义 |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是当前管理工作的重难点,与模型航空器虽然在飞行高度、速度、机体重量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在构造、用途、操控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坚持安全为要。把确保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作为立法工作考虑的重点,科学统筹管理与使用的关系,扭住产品质量、登记识别、人员资质、运行间隔等关键环节,降低安全风险。 坚持创新发展。研究把握无人机运行特点规律,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着力在分级分类、空域划设、计划申请等管理措施上实现突破,促进产业及相关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以规范微型、轻型、小型等民用无人机运行及相关活动为重点,查找存在的矛盾问题,剖析症结根源,研提措施办法,起草条款内容。四是坚持管放结合。对不同安全风险的无人机明确不同管理办法,放开无危害的微型无人机,适度放开较小危害的轻型无人机,简化小型无人机管理流程,切实管好中型、大型无人机。五是坚持齐抓共管。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际联席工作机制,界定职能任务,明晰协同关系,努力形成军地联动、统一高效、责任落实、协调密切的常态管控格局。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等。模型航空器在生产制造、销售流通等环节通常无需特别要求,各国普遍将其赋予体育部门管理,我国长期以来也采取类似做法。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管理,模型航空器管理规则授权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世界有关国家普遍对无人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征求意见稿》考虑到无人机的安全威胁主要来自高度冲突、动能大小及活动范围,在吸收各国现行分级分类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将无人机分为两级三类五型:两级,按执行任务性质,将无人机分为国家和民用两级;三类,按飞行管理方式,将民用无人机分为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管控类;五型,按飞行安全风险,以重量为主要指标,结合高度、速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空域保持能力等性能指标,将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 《征求意见稿》将开放类无人机空机重量上限定为0.25千克且设计性能满足一定要求;吸收国内外碰撞试验成果,结合国内大多数用于消费娱乐的无人机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的实际,《征求意见稿》将有条件开放类无人机空机重量确定为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且运行性能满足一定条件。上述无人机分类数值界定,既充分考虑了当前用于消费娱乐的无人机飞行需求和安全风险,也有利于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最大起飞重量和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概念多使用于有人驾驶航空器,是适航管理工作监测认证的重要指标,很多国家在无人机立法时,直接沿用了这一概念。但由于小型、轻型无人机没有适航要求,不一定能够提供经过官方检测的最大起飞重量数值。为易于管理,《征求意见稿》把“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作为轻型、小型、中型无人机的两个重要分类条件。其中,轻型、中型无人机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小型无人机只需满足其中一个条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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