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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限制物权?
释义
    本文探讨了限制物权在台湾、德国和日语中的不同名称,以及它与完全无限制的物权所有权相对立的特点。限制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或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支配物的权利,与所有权存在本质差异。民法中将物的支配方法分为根源性和非根源性两种,限制物权是根据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权人的自由意思而创设的,因此也可以说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限制物权认可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前者是利用土地本身的效用即使用
    法律分析
    在台湾,限制物权被称为定限物权,而在德国,它被称为beschrtes Sachenrecht。在日语中,它被称为制限物権。这些名称都表示一种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举例来说,为了担保债权或者使用土地而可以部分地支配物。
    限制物权与绝对无限制的全面支配物的所有权(完全物权)相对立。因此,近代民法中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不同于以前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或者分割所有关系。限制物权与所有权有着本质的差异。即,所有权是物权的根源,而限制物权是非根源性的,换言之,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拟定的一种支配物的方法。而分割所有权中各方的权利是同质的权利,仅仅在量上存在差异。
    近代民法将对物的支配方法分为根源性,非根源性两种,限制物权是根据物的全面支配者即所有权人的自由意思而创设的。因此,也可以说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在这种意义上,限制物权具有他物权的性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限制物权不具有他物权的性质。
    民法中所认可的限制物权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前者是利用土地本身的效用即使用价值的权利,后者是把握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结语
    限制物权与完全无限制的物权相对立,它们在权利范围、限制程度以及形成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限制物权是在他人的物上成立的非所有者的物权,具有一定的他物权性质,但也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具有他物权的性质。民法中所认可的限制物权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前者是利用土地本身的效用即使用价值的权利,后者是把握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这些名称都表示一种可以支配物的权利,但这些权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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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5: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