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的特定场所有: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