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采用下设价格分值(附表)执行。 二、如需求单位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招标采购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值的,须经校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 三、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四、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