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生子女随父落户新规? |
释义 | 律师分析: 生父或生母可以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为单方法律行为,有认领人的意思表示,无需经非婚生子女其母亲的同意,并且生父的认领权利,有民法上形成权的性质,不受时效限制,即不问子女的年龄情况,其生父都可以认领。认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是自愿认领,又称为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第二是强制认领,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动认领时,由非婚子女的生母或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经法院诉讼程序确认亲子关系,这种被强制认领的当事人一般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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