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及政策 |
释义 | 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及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个人住宅征收,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可申请复核和鉴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通过决定等方式确定,需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干预。 法律分析 一、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干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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