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要旨 适用法律 案例速递 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与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9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负责人:徐德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义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世军,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昭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广,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鸡西市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世军、梁义鹏,被申请人龙熙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立广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二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情形,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理由如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提供技术联系单一份、洽商记录一份,证明二建公司按照龙熙公司指示建设了地下室工程,但原审判决没有计算地下室面积,导致施工面积计算错误。(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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