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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结算纪律中对银行的限制有哪些
释义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二、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四、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五、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六、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
    七、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
    八、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银行除了严格遵守上述纪律之外,为了保证结算质量,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般不超过7天。
    一、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四不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 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八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用户和他行的资金。
    2、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7、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8、不准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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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