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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
释义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固定,是根据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来计算的同时也会受到很多条件的约束。具体计算公式为:可贷金额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30倍+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
    一、怎么计算个人房贷贷款额度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④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钱
    现行我国政府并未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即住房公积金能贷多少钱进行明确规定,一般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例如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基数、所购房产价值、贷款成数、贷款年限等有关;其公积金贷款金额最多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4倍,且个人申请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共同申请人共同参与额度计算的单笔贷款不超过90万。
    再比如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郑州公积金缴存人员购买家庭首套住房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80%,且购买二手房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60%;购买二套住房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70%;同时个人贷款最高金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贷款最高金额为60万元,在上街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统一为40万元。
    三、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算贷款么
    所谓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也就是你所谓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为依据。因此,当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以达到所需贷款额度时,需要"增加"其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贷款额度。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的。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能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
    必须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等等。
    当借款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可以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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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