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税每个月都会比上个月多是因为新税法对工资、薪金实行“累计预扣法”和“按年汇算”所致。 个税改革前按月计算,只要收入差不多,每月扣税也差不多,改革后,应纳多少税,是按月累计而不是按月计算。平时纳税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如果只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当年预扣税款总额与应纳税额一致,无须汇算。 而每月预扣预缴税额是按截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收入来找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算出累计应预扣税款,再减去以前月份已扣税款的余额为当月应预扣税款。随着月份的增加,累计收入也就不断增加,增加到一定程度就会税率跳档,一部分收入按高税率计算个税,导致“前低后高,逐月增加”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