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究房产证的共有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房产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和义务,没有份额限制。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份额限制。共有房产的情况主要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分别对应不同的权利关系。 法律分析 1、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2、在房产共有关系中,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产份额对共有的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共同共有”是指房产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区别于“按份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中,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是平等的,没有份额限制。 3、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 房屋产权证分哪几种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1)《房屋所有权证》 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共有权证》 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房屋他项权证》 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结语 房产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产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份额划分,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房屋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等。共有房产涉及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情况,前者基于共同关系如婚姻家庭,后者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愿,如合伙或共同出资购房。不同的房屋权属证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凭证行使相应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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