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房产抵押给多个债权人,拍卖所得按照登记时间先后或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抵押权先于未登记,其他担保物权也参照此规定。同一房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已登记抵押权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二)已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於未登记者受偿;(三)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本规定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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