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大连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2. 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3.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4. 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 法律分析 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规定是什么? 根据《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三条,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大连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六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十八条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二、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地点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9号大连市教育局502房间。 拓展延伸 根据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9号大连市教育局502房间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大连市教育局的官方网站,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所教学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因此这所教学楼内应当开展义务教育相关的工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因此,大连市教育局502房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结语 根据《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教发[2008]9号)第三条,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大连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学生因伤病休学、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学生出国定居等情形,可以退学。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9号大连市教育局502房间为大连市中小学生学籍办理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修正):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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