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如何处理 |
释义 | 1、法院对证据有疑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 (2)、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一、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一)证据采信标准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采信的规则 1、品格证据规则 所谓品格证据规则是指人证在社会中的形象、地位或品行。通常情况下,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某些特殊的品格证据可以允许使用,当品格问题是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时,例如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以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誉受诽谤为要件,证据调查范围必然会涉及被害人的品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是属于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的一种,取证手段违法导致非法所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因此,非法证据的范围可以界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3、内心确信规则 法官在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时候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所谓的“自由心证”。然而,法官并没有绝对的、毫无约束的自由,它受三方面的限制: (1)逻辑法则。同一人对同一件事实判断出现了矛盾的说法,一会说有罪一会说无罪,相互矛盾,从逻辑上看不可能同时成立,需要运用逻辑上的排中率和矛盾率来判断; (2)经验法则。一位资深的法官积累了多年的办案经验,本身对一件物证、书证的嗅觉是很灵敏的; (3)公序良俗。法官采信证据还要符合一般的法律价值观,符合社会普通大众的普遍认知。比如疑罪从无的价值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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