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行为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受理涉及数十种侵权行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受理案件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投诉,也可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或主动对市场的侵权事实进行查处,对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3、罚款; 4、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版权管理机关可根据侵权事实所造成的后果,即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大小,决定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 (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 (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4)、舞蹈及哑剧创作; (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 (6)、摄影作品及图片; (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 (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翻译、汇编权。 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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